小陈税务的税法秘密,没用找他要红包去!
授人予鱼不如授人予渔(不好意思有点自夸了)
一、政策内容(原文)——税法要素角度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陈税务讲义笔记:个人所得税要确认怎么缴,先确认按照什么项目缴,才能知道后面算法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小陈税务讲义笔记: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思考一下股权换股权,算不算)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小陈税务讲义笔记:设立新的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吗?)
(二)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小陈税务讲义笔记:算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后续就要对公式中的每一项进行确认,特别是特殊情况,还要注意会计等口径的差异,如:资产原值不是资产净值,虽个人持有机器设备不需要计提折旧)
1.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小陈税务讲义笔记:政策相互引用的时候,一定要关注引用的政策)
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的原值的规定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6)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7)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8)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2.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小陈税务讲义笔记: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话,含不含增值税?如果不含,增值税在哪个环节“减了”,附加税呢?印花税?等)
(三)所得的实现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小陈税务讲义笔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小陈税务讲义笔记:“财产转让所得”本应该是支付所得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是特殊情况)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小陈税务讲义笔记:小陈税务常住北京昌平区,一项专利投资苏州姑苏区的一家企业,纳税地点呢?)
(六)递延纳税——常规分析后特殊情况
1.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陈税务讲义笔记:应税行为之日,是月份还是年度?为什么跟企业所得税不一样?分4个公历年度可以?5个公历年度要不要均分?可不可以前4个公历年度为0,第五个公历年度全部?备案手续,备案资料等等)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小陈税务讲义笔记:现金用于缴税,不是现金对应的应纳税额)
【例】(讲义笔记)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
王先生在办理280万元分期缴税手续后的第3年,仍有200万元税款尚未缴纳。此时他转让了部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取的股权:
如果取得税后转让收入220万元,怎么缴税?(全缴)
如果取得税后转让收入160万元,怎么缴税?(剩余40万后2年缴)
(七)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好政策基本上先考虑条件
(1)技术成果
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小陈税务讲义笔记:商标投资,可行?)
(2)被投资方
境内居民企业
(3)被投资支付对价
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部分现金就不行。(如果有部分现金,怎么操作可以呢?)
2.政策内容
一是常规政策:在入股当期,对专利技术转让收入扣除专利技术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的差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当期或分期5年缴纳;
二是递延政策: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时不计税,待转让这部分股权时,直接以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专利技术的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李某2019年9月以其所有的某项专利技术投资作价100万元入股a企业,获得a企业股票50万股,占企业股本的5%。若李某发明该项专利技术的成本为20万元,入股时发生评估费及其他合理税费共10万元。假设后来李某将这部分股权以200万元卖掉,转让时发生税费15万元,李某应如何计算纳税?
小陈税务解析:李某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有两种税收处理方式的计算结果?
二、实务案例——千万不能迎合政策自己“编”案例
1.遇见案例:股权转让时被追缴
2.上市公司案例:如何查询上市公司案例呢?特别简单
3.特殊情况:合伙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自然人合伙人如何处理?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