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案例!华为的工资、虚拟股和股权架构
华为技术为什么牛,大家拿计算器算一下本文一些数据!
以下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企查查网站!
股权架构
海思光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控制:
1.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98.99%股权(剩余任正非持有1.01%)
2.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持有海思光电子有限公司股份100%
深圳市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控制:
1.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98.99%股权(剩余任正非持有1.01%)
2.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份100%股权
(备注:华为其他控股公司股价架构类似)
神秘的工会委员会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659号)摘要:
三、被告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持有该公司内部股。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回函显示:截至2010年9月17日,被告持有内部股16,600股,当时的股值为85,454元(税后),其中包含被告个人购股借款67,382元;截至2012年4月11日(即被告离职时间),被告持有内部股41,600股,当时的股值为220,954元(税后),其中包含被告个人购股借款43,142元;2010年度分红金额为39,574.4元(税后),扣除借款本金和利息后,实发金额为11,618.6元;2011年度分红金额为48,588.8元(税后),扣除借款本金和利息后,实发金额为2,577.06元;被告离职时其持有的内部股已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回购。被告的工资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1年6月1日,被告收到11,618.6元;2012年6月27日,被告收到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支付的73,643.2元,摘要为“工资分红回购(完税)”;2012年7月3日,被告收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23,434.25元;2012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的5024号卡转账9万元。庭审中,被告主张,上述2011年收到的款项系2010年度分红,其已用于信用卡还款;2012年收到的两笔款项共计97,077.45元包括其离职时的工资、2011年度分红以及内部股回购款,已于2012年7月18日转账给原告。
《胡静、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1民终861号)摘要:
1.胡静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聘用期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31日,故双方自2014年7月1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6月28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
2.胡静在前述数单位工作期间,二次向案外人深圳市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投资共53514元。胡静在前述数单位工作期间,其奖金收入由前述数公司打入胡静的个人账户,该账户由其所在的公司进行管理。截止2016年12月14日,其账户尚有61075.07元未提取。
3.一审法院判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胡静奖金账户余款61075.07元
4.胡静要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其向案外人深圳市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本及股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刘金波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30号)摘要:
根据其原审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上诉人华为投资公司亦于2013年5月22日向其“发薪”68,581.07元。两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刘金波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工资由被上诉人华为科技公司委托其公司位于上海的分公司予以发放,而刘金波所述该笔款项非工资,系案外人丁公司工会委员会向其支付的虚拟股票分红收益。经查,刘金波原审中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就2013年5月22日“发薪”款项68,581.07元的支付主体显示为“丁公司工会委员会”,而二审中刘金波就上述款项亦表示银行明细记载的是“发薪”,“但是是什么具体款项我不确定”,另陈述该月除该笔款项外,其也收到华为技术公司支付的一笔钱。经查,就2013年5月22日的“发薪”款项,支付主体系丁公司工会委员会,金额亦远远高于刘金波月均工资;而华为技术公司当月亦向刘金波发放工资;刘金波亦表示不清楚该款项的具体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