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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货物的税务处理

魏春田 /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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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务处理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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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时,一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一些不可以抵扣。用在简易计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方面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

    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时,一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一些不可以抵扣。用在简易计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方面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

    很多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为避免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出现差错,将上述购进的材料单独设立科目入账,同时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材料成本。这样的处理固然没什么错,也减少了错误的发生,但很多情况下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很难区分哪些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哪些用于不可以进项税额的项目,只有在领用时才知道。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要强调“用于”两个字,如果没有用的话就不用做进项转出,在领用的时候再做进项转出。

    企业在货物采购和领用之间都有个时间差。即企业在购进货物的时候,可以全部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的时候再把用于职工福利,非应税项目和简易征收方面的的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这样税虽然没少缴,但却可以递延纳税,使企业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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