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税收—印花税(1)代开发票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众所周知,自然人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有个基本原则——先税后票。就是说,在代开发票这个环节,凡涉及到应征的税(费),均在开具发票之前征收入库。
在旧税制下,本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在代开发票环节被核定征收或预先征收,其实也是“先税后票”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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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坚持认为,无论旧税制还是新税制,凡扣缴的应税所得项目,都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不应由税务机关“一手操办”,因为这绝非税法本意,也不利于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培育和提高。
好在新税制后,许多省级税务机关纷纷发布公告明确,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征收原本应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人也坚持认为,那个发票的备注栏也无需注明。所涉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原本权责清晰明了,无需多此一举,扣缴义务人扣缴与否、纳税人申报与否,与在代开发票环节是否备注无直接关联。
备注了,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的肯定也大有人在;
不备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也不在少数。
今天,咱们来思考另外一个问题:门前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情形一:提交了应税凭证
这就没得说了,申请人提交了应税凭证,比如购销合同、承揽合同等,应在代开发票环节缴纳印花税。
【注意1】在代开发票的环节缴纳印花税,应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果签订应税凭证的日期在2019年5月29日以后,如果逾期缴纳印花税,不加收滞纳金。
【注意2】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如果存在逾期完税,则可能面临逾期贴花的风险。
不过,这个处罚的强烈程度是“可以”,也就说可罚可不罚,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自由裁量。
情形二:未提交应税凭证
有朋友可能就说了,未提交应税凭证还用说嘛?!不缴呗,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嘛?!
点赞点赞!这也是本人一直坚持的观点。此乃印花税的鲜明特点,也是学习印花税的不二法宝。理解了这个以后,才能继续谈代替贴花、按期汇缴、核定征收、委托代征等形式。
可是在实务中却又截然不同的两种处理方法:
(一) 未提交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二) 未提交应税凭证一律征印花税
重点说说第二种情形,这种征收印花税的做法有点怪怪滴:
说它是据实征收,但又无应税凭证或者应税凭证性质的凭证;
说它是核定征收,但又无核定征收的流程。
最关键的,有些代开发票事项,有些税局并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合同或协议等,即可代开。
遇到第二种情形肿么办?!有朋友说了,税局说咋办就咋办,如之奈何?!
每次看到这种答案,我都无言以对。
如果自己的权益真的被侵犯,为啥不能据理力争!古话都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