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自然人税收—印花税(1)代开发票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疯狂税客 / 2019-06-03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发票相关
  • 印花税票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众所周知,自然人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有个基本原则——先税后票。就是说,在代开发票这个环节,凡涉及到应征的税(费),均在开具发票之前征收入库。

    众所周知,自然人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有个基本原则——先税后票。就是说,在代开发票这个环节,凡涉及到应征的税(费),均在开具发票之前征收入库。

    在旧税制下,本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在代开发票环节被核定征收或预先征收,其实也是“先税后票”使然。

    推荐阅读:《【解税吧】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80)此种情形下公司还需要做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吗?》

    【疯狂税客】坚持认为,无论旧税制还是新税制,凡扣缴的应税所得项目,都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不应由税务机关“一手操办”,因为这绝非税法本意,也不利于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培育和提高。

    好在新税制后,许多省级税务机关纷纷发布公告明确,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征收原本应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人也坚持认为,那个发票的备注栏也无需注明。所涉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原本权责清晰明了,无需多此一举,扣缴义务人扣缴与否、纳税人申报与否,与在代开发票环节是否备注无直接关联。

    备注了,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的肯定也大有人在;

    不备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也不在少数。

    今天,咱们来思考另外一个问题:门前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情形一:提交了应税凭证

    这就没得说了,申请人提交了应税凭证,比如购销合同、承揽合同等,应在代开发票环节缴纳印花税。

    【注意1】在代开发票的环节缴纳印花税,应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果签订应税凭证的日期在2019年5月29日以后,如果逾期缴纳印花税,不加收滞纳金

    【注意2】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如果存在逾期完税,则可能面临逾期贴花的风险

    不过,这个处罚的强烈程度是“可以”,也就说可罚可不罚,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自由裁量。

    情形二:未提交应税凭证

    有朋友可能就说了,未提交应税凭证还用说嘛?!不缴呗,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嘛?!

    点赞点赞!这也是本人一直坚持的观点。此乃印花税的鲜明特点,也是学习印花税的不二法宝。理解了这个以后,才能继续谈代替贴花、按期汇缴、核定征收、委托代征等形式。

    可是在实务中却又截然不同的两种处理方法:

    (一)   未提交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二)   未提交应税凭证一律征印花税

    重点说说第二种情形,这种征收印花税的做法有点怪怪滴:

    说它是据实征收,但又无应税凭证或者应税凭证性质的凭证;

    说它是核定征收,但又无核定征收的流程。

    最关键的,有些代开发票事项,有些税局并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合同或协议等,即可代开。

    遇到第二种情形肿么办?!有朋友说了,税局说咋办就咋办,如之奈何?!

    每次看到这种答案,我都无言以对。

    如果自己的权益真的被侵犯,为啥不能据理力争!古话都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作者
    • 疯狂税客 爱家人爱财税,重点关注自然人税收。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