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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所有行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500万以上的)都可以加速折旧了,真的吗

郝守勇 /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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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加速折旧
  • 固定资产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疑  问

    近日,听说所有行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500万以上的)都可以加速折旧了,真的吗?

    比如我们属于工业企业,想对车间机器设备缩短一下折旧年限,原来设备我们都是按照10年折旧,以后缩短为5年。

    是否可以?

    答  复

    这次4月23日发布的财税2019年第66号只是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注意是全部制造业领域,并非所有的行业!

    假若你是个商贸类公司,则根本没法享受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

    同时对于制造业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提  醒

    1. 也就是制造行业(注:还有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既能享受单位价值500万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进费用,也能享受500万以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2. 其他行业的纳税人,只是能享受单位价值500万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进费用,不能享受500万以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说 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该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参 考 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4月23日

    参 考 二

    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参 考 三

    财税【2014】75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参 考 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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