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0元卖”有什么不可以
朋友们是不是经常见到这样的案例:个人股权转让,以较低的价格甚至1元、0元价格无偿成交。
一、0元转股有效吗?
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而签订的0元转股协议,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如果0元的价格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0元转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实务中,税局在处理此类事项时,不会对其合同的效力进行界定。一般程序如下:
(一)0元转股是否有正当理由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如果0元转股有正当理由,那么,其转让收入即按0元计算;否则,如果0元转股无正当理由,税局将会启动核定征收的程序。
【注意】这里的核定征收,是对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
(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核定方法有三种,【注意】核定方法是依次选择的。就是说,首选第一种方法,如果第一种方法不能实现,就选择第二种,第二种也不能实现,选择第三种。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1.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转让股权原值的确定
这个要看股权的来源了。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6.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四)不能提供股权原值就不能扣除了吗?
不是的。没有股权原值凭证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但是,股权原值的核定方法并未明确。实务中,税务机关会按照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股权原值,比如海南省是按15%的比例核定股权原值。具体情况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