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形下公司还需要做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吗
许多公司都有外请人员临时提供劳务的情形,劳务提供者到税局代开发票后,公司还需要为劳务提供者进行预扣预缴申报吗?这个问题要视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对于“临时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归属,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能涉及的税目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
如何进行应税项目的界定,推荐阅读:《何为“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在此不再赘述。
公司仍需履行预扣预缴申报吗?
如果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编制工资表发放记账和税前扣除即可,预扣预缴申报时必须滴,应无任何疑问;
如果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首选发票入账,无论金额大小。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凭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记账和税前扣除。
很明显,归属“劳务报酬所得”的项目,如果凭发票入账和税前扣除,只能由劳务提供者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按照税局“先税后票”的代开发票流程,从实务中可以看出,税局会在代开发票环节预征或带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疯狂税客】认为,预征的说法是准确的,但带征就不敢苟同了。
无论是在个人所得税法旧税制时期,还是2019年新税制的今天,笔者一直认为,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税法明确规定的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项目,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虽然被预征了个人所得税,仍不能免除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的扣缴义务。
扣缴单位在进行预扣预缴申报时,可以减除纳税人门前代开发票环节已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截止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江苏、安徽等9个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税局为自然人代开涉及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项目(采取预扣预缴的应税项目)的发票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如是,回归税法本意。【疯狂税客】认为,这个备注都无需加。
疯狂建议
对于扣缴单位,在要求“临时工”提供发票的同时,可查看其在代开发票环节是否已缴纳或预缴个人所得税。
从发票和税票上可以看出税局对所得项目的界定。如果属于劳务报酬等需要预扣预缴的项目,扣缴单位仍应按规定进行扣缴申报;如果属于经营所得项目,扣缴单位无需进行扣缴申报。
对于税务机关,在门前代开发票环节,应结合纳税人提供的合同、协议等,准确界定应税所项目,按照本地区的规定,做出预征、带征或不征个人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