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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耕占税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财税联合公告看税收法定

税海无涯苦作舟 /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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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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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看税种实体法之间的下位法差异。从财税联合公告看税收法定。

    我们知道,广义法律按照位阶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外,规范性文件也被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16个税种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已经人大立法通过并已经或将要施行(其中后两部法将分别于9月1日、7月1日施行)。目前,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的《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小编发现,国务院并没有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而是由两部门通过制定规章的方式作为其直接的下位法。


    笔者对前述7部税法的下位法进行了梳理,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相应的条例。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

    2、在法律中并没有要求国务院制定条例,但国务院也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主要有:环境保护税法。

    对上述两种条例的区别,我个人理解是:第1种是法律命令国务院立法,国务院没有选择权,第2种属国务院依职权立法。

    3、法律中没要求国务院制定条例,国务院也没有依职权制定条例,由部门规章直接作为法律的下位法。现在正在征求意见的《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就属于这一情况。

    4、只有法律,法律之下既没有条例,也没有规章。主要有:烟叶税法。

    另外,车辆购置税法目前尚不清楚是否会有条例、规章。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税种实体法的下位法形式是多样的,一般来说,税制复杂的税种,会有配套的行政法规,而简单的税种,只需要规章作为下位法,甚至连规章都不需要。

     

    我们国家现行税种中,还有9个税种没有立法,其中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已经征求过社会意见。其他的税种立法也都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距离税收法定为期不远了。相信9个税种的下位法构成也会呈现不同的组成形式。

     

    另外,小编注意到,去年下半年来,税收法定过程中的一个好的现象:财政部、税务总局多次通过联合公告的形式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

    在以前,由于财政部与总局两家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要求不一致,导致两家文件有不同的形式。根据税务总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并没有要求必须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

    这就造成一个奇怪的现象,税务总局说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但由于税收具体实体政策的制定权在财政部,财税字号的文件事实上属于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尽管大部分财税文件由两部们联合发文,但并没有按总局规定采用公告的形式。但难道说财税字号的文件不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吗?这无疑十分尴尬。

    两部门显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去年下半年开始,财政部与税务总局频频通过联合公告的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等等。

    尽管在短期内财税文件依然会存在,但联合公告的出现,无疑是税收法定道路上的坚实一步。

    作者
    • 税海无涯苦作舟 某省税务干部,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所得税人才库成员、省财产行为税人才库成员、省局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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