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不含厦门)房企计税毛利率下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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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引申:
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