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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思考

老税官 / 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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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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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何处有法律法规明确设定?何处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例1:甲公司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至2018年第三季度,连续四个季度的销售额已超过500万元,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2019年一季度销售额30万元,甲公司能否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征?

    1. 甲公司逾期未办登记,只是对其改变了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甲公司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改变,要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2. 甲公司的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并未改变。未办理登记的甲公司,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只有经过登记,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在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不是自动或被动成为一般纳税人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3. 甲公司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甲公司季度销售额30万元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均符合免征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探讨:甲公司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直至办理手续为止。这种处理有据可依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而通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的部门规章形式,作出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是否合法?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办法计税和征收率是行政法规法定的。部门规章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除非另文规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不需登记,就是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征管法并没有规定这种处理方式。征管法对只是行为违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改、罚款处理;对于造成税款流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比例的罚款处理。且应“一事不二罚”,而延续计算,是不是相当于不断予以加重“处罚”?

    按适用税率征收税款,明显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应属于减损纳税人的权利。是否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法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

    部门规章的制定者是否认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这条规定不属于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例2:甲公司2018年第四季度超标。假设,甲公司2019年第一、二季度销售额均为30万元,2018年第三、四季度销售额300万元,连续四个季度销售额360万元,已不超500万元。甲公司是否不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是否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而按征收率计算呢?

    超过标准未登记的行为未停止,需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只要某个时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一直延续,直至办理登记手续为止。

     

    例3:一般纳税人丙公司,于2018年9月办理了转登记,10月1日起为小规模纳税人, 9月份销售额100万元。2018年10月1日-2019年6月30日销售额500万元。2019年7月,丙公司是否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019年7月,丙公司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登记。

    丙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转回小规模,从10月开始重新计算12个月的销售额,不与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连续计算。

    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销售额的计算期间: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企业实际经营期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期间: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经营期计算。

    ——这个问答是否有误?

    会不会出现5月刚转回小规模纳税人,6月份发现前12个月已经超过500万,7月就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不会。5月转回小规模,从6月开始重新计算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销售额,不会和之前的销售额连续计算,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至少能保持一年。

    至少能保持一年是错误的。5月转回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的,自5月份起,只要超过500万,次月就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至少能保持多长时间?


    例4:一般纳税人丁公司2019年5月份办理转登记,6月1日开始为小规模纳税人,假设6月份销售额600万元,7月15日纳税申报

    1. 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要办理登记手续,即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7月30日前丁公司未办理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在7月31日制作并送达税收事项通知书,告知自8月1日起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即: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 丁公司至8月30日前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2019年8月31日为周六),8月份仍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所以,6月份超过500万元后,至少可以有两个月的小规模保留期。但是,一定要在8月底办理登记,8月份未办理的,已逾期至文件所表述的次月了,要按适用税率计税。

    对于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至少可以保留三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4. 8月5日后,丁公司仍未办理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相应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对于逾期仍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依法处理只能是: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收缴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而:“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何处有法律法规明确设定?何处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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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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