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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书解读|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政策(35号公告专题学习笔记一)

税海无涯苦作舟 /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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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非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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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9年第35号),小编见过的最烧脑的公告。

    昨天小编个人公众号转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9年第35号),并把它称为小编见过的最烧脑的公告。今天试着写这个公告的学习笔记,大概准备分4个笔记将它写完。

     

    需要准备的一些概念。

    35号公告特别烧脑,我们在学习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将一些概念进行辨析:

    境内居住天数与境内工作天数。

    境内居住天数是用来判断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一个标准,对无住所个人来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天数超过183天的,就会被判断为居民纳税人。

    境内工作天数是用来计算境内所得的一个标准。境内工作天数并不一定等于境内居住天数。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24小时。

    在34号公告与35号公告中均出现了“不足24小时”的表述。34号公告: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35号公告中:“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有没有觉得有点晕。事实上,上述表述的区别在于,34号公告中的24小时是用来判断境内居民天数的,而35号公告中的24小时是用来判断境内工作天数的。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无住所个人、无住所居民、无住所非居民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又分为两类:有住所居民纳税人与无住所居民纳税人,非居民一般就指无住所非居民

    无住所个人并不是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上的概念,他包括居民纳税人中的无住所居民纳税人以及无住所非居民。

     

    上述概念的关系用表格表述如下:

     

    35号公告通篇就是在就是在解释无住所个人的政策,下面我们来看看35号公告的结构,先对它有个总体的印象。

    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二)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三)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四)关于稿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小编点评:起草公告的领导真的应该好好学学语文,工资薪金、稿酬都是个人所得税法上的税目。数月奖金、股权激励、董监事费、高层报酬等有资格和工资薪金及稿酬并列吗。是不是应该做出特殊的说明,这也是对小学语文老师起码的尊重吧。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一)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二)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三)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小编点评:无力吐槽了,前面非居民、居民完全是并列的,第三个居然出来个高管,那您是不是应该在前两项列举的时候把高管排除掉呢。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一)关于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二)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四、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的规定。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董事费条款的规定。

    (四)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的规定。

    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今天的笔记先写到这里,小编上面的吐槽是为了吐槽而吐槽,是为了想说明,这个公告这么烧脑,不仅仅是我们学习者的问题,文件制定者也应该承担很大的责任,其他的槽点,我们下一个笔记再聊。

    作者
    • 税海无涯苦作舟 某省税务干部,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所得税人才库成员、省财产行为税人才库成员、省局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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