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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虚开案例看企业内控的重要性

连焕峰 / 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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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控制
  • 虚开发票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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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8日,Y公司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后B公司就分包项目采购材料、组织人员施工,并提供采购材料等发票给A公司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凭证。 

    2018年6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B公司提供的7张发票(金额合计360万元)为虚开,对此7张虚开的发票要求A公司“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454045元”及“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A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款1454045元、7月2日缴纳滞纳金541631.76元。

    因为B公司提供的虚开发票导致A公司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A公司向B公司要求赔偿此部分损失。因B公司拒绝赔偿,A公司不得已将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

    A公司安装公司(承包人)与B公司建筑公司(分包人)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别载明合同价款为固定价5065728元、2997000元。该两份合同就工程发票的开具交付未进行约定。2016年12月B公司签章确认的工程审定单,载明分包结算价款为10079757.82元。

    2018年6月28日,江苏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A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宁地税稽处[2018]251号),载明:一、相关违法事实:A公司的一分公司2015年5月27日第0146号凭证附4张《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合计360万元,发票开具单位为南京浩满庆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凭证记载内容为金陵石化分包代购材料;2015年5月27日第0148号凭证附3张《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合计2216180元,发票开具单位为南京策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凭证记载内容为金陵石化分包代购材料;具体业务由B公司承担,材料成本已在2015年结转损益;上述发票经由国税局检查已确定为虚开发票,A公司无法按税收政策要求提供成本发生的完整证据及相关情况,故调增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816180元。二、相关处理决定:调增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816180元,应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454045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为此,A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税务机关补缴了企业所得税款1454045元、7月2日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滞纳金541631.76元。

    审理中,A公司还提交了装订于A公司一分公司2014年1月1日1月31日财务账册中的工程款支付审批表1份、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3份和2014年1月6日B公司出具的收据1份,装订于A公司一分公司2015年5月1日5月31日财务账册中的7张《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件、《建筑业统一发票》2张,以及下载于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截屏打印件1份,A公司表示:

    7张《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具日期均为2015年5月21日,购货单位均为A公司,其中发票号码为02235328、02235326、02235325、02235327的4张发票收款单位均为南京浩满庆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合计为360万元,发票号码为02232512、02232513、02232514的3张发票收款单位均为南京策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合计为2216180元,该7张发票就是税务机关处理的发票,均有吕某某的签字;上述工程款支付审批表载明系案涉工程项目,分包单位系B公司,该次付款为承兑30万元、银行60万元,表中领款单位经办人一栏签字人为吕某某,3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为30万元,均有吕某某签名,并写到“原件已收淮安五建”,B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B公司收到A公司支付的案涉工程工程款30万元;2张《建筑业统一发票》载明开具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付款方为A公司,收款方为B公司,结算项目为案涉工程,这2张发票均有吕某某的签名;常州市政府采购网所发布的该公告,载明发布日期为2014年11月27日,装潢工程成交单位为B公司,吕某某为B公司的建造师;上述证据证明吕某某当时系B公司的工作人员,B公司的工程款结算均由吕某某进行,属于履行B公司的职务行为,案涉7张发票均系B公司向A公司提供。

    经质证,B公司表示:收据中的工程款B公司确已收到,对上述审批表中吕某某的签名、3份银行承兑汇票中吕某某的签名及手写“原件已收淮安五建”的内容是否为吕某某所写无法确认,内容是否为原件我无法确认,故对真实性暂时无法确认。收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审批表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但是该审批表上无B公司公司的盖章,故与本案关联性不予认可,至于吕某某的签名,B公司无法予以确认;关于7张案涉发票,吕某某在7张发票上签名,系由于其是负责工地结算的,不能表明系B公司开具和提供,两个供货单位都与B公司无关,此7张发票均非B公司方授权开具,也非B公司要求提交给A公司的,是否为实际施工人与A公司方接洽的B公司不清楚,A公司作为专业公司,理应知道没有支付购货款都不应作为会计凭证;对2张《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7张案涉发票一样都不能证明是B公司向A公司提供或应B公司要求提供的,也不能证明吕某某当时系B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常州市政府采购网所发布的该公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网站宣传本身就不具有真实性,且工程发包很多情况需要用这些名字去招标,是否为吕某某提交都不能代表是B公司公司。

    关于B公司对A公司提供的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上述公告所提出的异议,法庭当庭提醒B公司方充分注意该证据,可以自行登录相应的政府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核对,并要求B公司在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则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或不能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但B公司庭后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虽然对工程款发票的开具和交付没有进行约定,但B公司作为工程分包人向作为工程承包人的A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系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7张案涉发票是否为B公司向A公司交付,原B公司存在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装订于A公司方财务账册中的7张案涉发票及2张《建筑业统一发票》、工程款支付审批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B公司出具的收据,以及下载于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告内容,能够证明吕某某在上述书证中的签字行为,系代表B公司所为;B公司虽然表示对上述审批表中吕某某的签名、银行承兑汇票中吕某某的签名及手写“原件已收淮安五建”的内容是否为吕某某所写无法确认,但其对上述9张发票中吕某某的签名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对上述政府网站发布的公告中吕某某系B公司的建造师的信息真实性,也未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证据予以否定,且其之前就7份案涉发票票面金额所对应的工程款,也未另行向A公司开具交付相应的工程款发票。

    因此,本院认定7张案涉发票系B公司向A公司交付。7张案涉发票经税务机关检查已确定为虚开发票,A公司在税务机关稽查中无法提供发票所载业务系实际发生的完整证据及相关情况,故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行政处罚,A公司已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如数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A公司在接受发票时应当明知发票所载业务没有实际发生,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但A公司未能遵守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予以接受7张案涉发票并做账纳入企业的成本,故A公司明显存在过错,对此损失的产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本院认定对A公司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B公司承担80%责任,A公司自负20%责任。

    三、案件带来的警示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两份工程合同中,未就工程发票的开具交付进行约定。第一道防线失守,给B公司提供虚开发票以可乘之机。

    2.案件当中B公司负责工程款项结算的是该公司的吕某某,并且在《工程款支付审批表》上并未加盖承包方B公司的公章。A公司第二道防线也失守,所以B公司在诉讼中辩称7张案涉发票不能证明是B公司向A公司提供或应B公司要求提供的。A公司险些败了官司。

    3.A公司财务,明知道该B公司交付的材料款发票,属于虚开的发票,还接受该虚开的发票入账。第三道防线彻底崩溃。

    4.进过艰难诉讼,虽然最终挽回80%的经济损失,但是不仅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影响,而且最终还被判定承担20%的损失责任,导致40余万元的损失无法挽回。

    四、普通发票虚开的刑事方面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莲税观

    作者
    • 连焕峰 从事税收工作二十余年,中国注册税务师,曾蝉联两届省级税务稽查能手,擅长税务稽查、涉税风险应对等。
      微信公众号:莲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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