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又一企业补缴免抵增值税附加税费3458万元
编者按1月22日,上市税收研究中心公众号曾发《【案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缴附加税费4600万》一文,介绍了一个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因未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关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600万元,并课滞纳金2000万元的案例,以此提示生产型出口企业不要忘记“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也应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无独有偶,近日,又有一家上市公司因同样的问题被补缴2011年至2018年期间累计免抵增值税部分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滞纳金共计34,582,523.87元。
【案例概要】
近日,上市公司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日,在对子公司湖北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火炬”)2011年以来的出口退税业务的缴税情况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漏缴情形。
新火炬主要产品为汽车轮毂轴承单元,以出口业务为主,执行出口免抵退税相关政策。由于公司对财税【2005】25号等政策条文的理解偏差,导致未规范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经核查,2011年至2018年期间累计免抵增值税部分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7,277,685.39元、教育费附加7,404,722.29元,滞纳金9,900,116.19元,共计34,582,523.87元。公告发布前所有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缴清。
另外,该公司拟将上述补缴税款事项作为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更正相应年度财务报表,滞纳金计入2019年当期损益。
【提示建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执行“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时,对当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出口企业对这条政策一定要重视。
2.大企业应关注企业的税收风险。如建立健全《税收风险控制制度》、建立税收管理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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