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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如何享受减税优惠

黄德荣 / 201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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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大学毕业生
  • 个体经营
  •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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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

    大学本科毕业生李某英,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2017年从事个体经营,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5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 500元、教育费附加1 500元、地方教育附加1 000元、个人所得税1 000元共57 000元。当地执行扣减限额上浮20%标准,扣减增值税9600元税款后,实际缴纳税款47 400元。2018年继续按上述规定处理。假设上述业务发生在2019年,当地减税限额上浮20%,可扣减限额标准为14 400元,扣减增值税14400元后,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实际缴纳税额35 600元。

     

    政策依据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20%)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将扣减限额标准提高到12000元。并将重点群体增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财税〔2016〕36号文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当年底,至当年底未享受满3年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底。财税〔2019〕22号文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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