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42)“任职受雇日期“为啥在扣缴客户端成为了必填项目?
一、扣缴客户端上线初期
在扣缴客户端上线的首月,人员信息采集那儿,任职受雇日期并未标注星号,为非必填项,录不录入,系统均可以保存报送。
二、任职受雇日期成必填项
应该是在上线的第二个征期,小伙伴儿纷纷反馈:任职受雇日期不录入就保存不了,无法完成报送,成了必填项目了。
必填项目必定是关键信息!这种情况的变化是为什么呢?
三、追根溯源
可以确定的是,各类涉税表格的设计依据是税法,必定是因为新税制带来的变化,将任职受雇日期的地位提高到关键信息的位置。
我们来看——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工资、薪金所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原来任职受雇月份数,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如此重要的指标!
四、收入与扣除是否要必须匹配?
那么,这到底该怎么理解?举例说明:
A、去年入职的老员工
2019年1月15日,发放2018年12月的工资,甲取得工资1万元。很显然上述公式说明里的“本月”,是指工资实际发放月、所得月、税款所属月。甲的累计收入1万元,自然当月的累计减除费用为5千元。
B、年中入职的新员工
2019年6月15日,发放2019年5月的工资,乙取得工资1万元,于2019年5月1日入职。
在计算6月15日发放公司应预扣乙的个税时:累计收入1万元,但乙已在公司任职受雇有2个月(5月、6月),可以扣除2个减除费用吗?
对于乙来说,可以这样理解吗?请各位小伙伴儿分析下或测试下,咱们以后再聊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