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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修改!个税法条例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变化大(附逐条对照)

税海无涯苦作舟 /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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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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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税法实施条例公布,与10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的变化不是一般的大,小编试着进行了逐条的比对,发现原来对《征求意见稿》的学习彻底白瞎了,需要重新学习。文后附逐条分析对比。

    千呼万唤始出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终于公布了,相信很多朋友和小编一样,已经对《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过学习,因此,小编第一时间对照了10月20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发现正式稿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变化不是一般的大,估计对《征求意见稿》有过深入学习的童鞋真的要哭晕在厕所了。正式稿总条数从48条减少到36条,36条中,有一半以上条款进行了修改。有些是文字描述的变动,实质意义没有变化。有些属实质性变动。公众关注的视同销售条款被删除,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细化条款多被删除。整体感觉,随着近两个月来宏观环境的变化,正式稿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部分修正。小编试着进行了分析。(文末附《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逐条对照表)。

    居民纳税人判断标准中,“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按照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这一款删除。

    删除了以下所得无论是否在境内支付均为境内所得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放宽对无住所居民纳税人境内连续居住年限的认定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对无住所但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居民纳税人优惠条件进一步放宽: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居住不满六年的(原为5年),予以免税。

    限制行政权力

    1、将讨论稿中“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修改为“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调整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删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掌握所得信息并对所得取得过程有控制权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这一条删除,颇为意外。

    视同销售条款彻底删除。这一条规定争议颇大,现在终于删除,民心所向,喜大普奔。

    修改了条文中将“土地使用权”与“不动产”并列的不规范表述:将“土地使用权”归入“不动产”。

    删除境内所得不得弥补境外亏损的规定。不知道为什么。难道可以抵减?

    删除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境外抵免限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应该是属于技术性问题,可以由税务总局规定。

    删除了特别纳税调整的细化条款。删除《征求意见稿》第25、26、27、29条。仅保留了关联交易调整如何加收利息的28条,且利率从“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调整为“贷款基准利率”。个税特别纳税调整何去何从,值得观察。

    删除个人实名办税及纳税人识别号确定的条款。估计属于技术性问题,可以由税务总局规定。

    新增汇算清缴退库地点: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为数不多的新增条款)

    删除居民移居境外注销户籍需要申报的规定。

    删除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暂不能确定纳税人为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的,应当按照非居民个人缴纳税款,年度终了确定纳税人为居民个人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删除限额以上经营户不得核定征收的规定。回应目前的减税降费,降低纳税人负担。

    删除“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的规定

    删除对纳税人提供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删除特定情况不予退税的规定。体现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删除部门协作条款。不知道为什么。

    增加“军队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条款。到底是啥意思,看不明白。

    下面是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的逐条对照,红色字体为实质性修改,绿色字体为文字修改但内容基本不变,蓝色字体为条文位置变动,正式稿黑色加粗字体为新增条款。

    作者
    • 税海无涯苦作舟 某省税务干部,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所得税人才库成员、省财产行为税人才库成员、省局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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