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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大病医疗

老税官 /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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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继续教育。

    (一)3类: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能够取得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教育部门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的;没有学历的,没有学籍、考籍的继续教育,不属于扣除范围。但未规定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在学习结束后必须取得学历(学位)。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只有一栏,3项信息: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预计)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教育阶段。

    1. 扣除期限: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即入学当月起至毕业结束当月止,毕业当月仍是可以扣除;同一学历(学位)最长48个月。即同一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只允许被扣一次。

    2. 扣除标准:400元/月。

    3. 扣除方法: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选择由本人扣除。

    未规定是父母一方扣除还是双方分摊扣除,未规定选择扣除的方法能否改变。但有授权,由税务主管部门予以具体解释。

    本科(不含)以上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只能本人扣除。

    4. 教育地点:中国境内

    5. 不需留存备查资料。有教育部门的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等。

    (三)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有多栏,5项信息:继续教育类型、发证(批准)日期、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1. 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以取得资格证书为准;在取证当年扣除。取证当年未扣的,能否在其后年度扣除?;定额扣除3600元;本人扣除。

    2. 纳税人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税务机关可接收或查询核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二、大病医疗

    (一)扣除内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二)扣除标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如:某纳税人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医保相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药费总支出3万元,在医保报销时需自付1.7万元,当年允许个税扣除的要再减去1.5万元,扣除标准为0.2万元(001.7-1.5)

    1. 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费支出不作考虑;

    2. 跨年未及时报销的等特殊情况,应以在医保报销的数据及报销时间为准。

    3. 以一个自然人个体来归集药费支出、单独计算扣除标准。

    (三)扣除方法。

    1. 纳税人本人的:可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即在夫妻某一方扣除。

    2. 未成年子女的: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即不得由父母双方分摊扣除。

    对父母的赡养支出可按规定扣除,而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不能由子女扣除。

    (四)扣除时点。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据实扣除。

    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要进行汇缴。次年汇缴时才得以实际扣除。简便了预扣预缴,但是增加了汇缴工作量或可能的退税

    (五)备查资料。纳税人应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中没有该项目

    医疗保障部门应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老税官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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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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