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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虚开发票的这家企业为啥这么狂

连焕峰 / 2018-12-17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虚开发票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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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某些时候,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双方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这一判 几多看点》一文中,二十二冶采取虚开劳务费发票的形式套取14542.27万元发放工资薪金,并以劳务费的名义依据虚开的发票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被税务机关认定造成少缴所得税3742.52万元并构成偷税。

    二十二冶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维持原处理决定后,随即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税务机关败诉,并撤销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并要求税务机关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税务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意见。

    看完文章,有朋友留言提出自己的疑问,为什么没有看到对二十二冶公司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理?

    这个问题问的好!

    为什么二十二冶采取虚开发票的形式,套取资金发放工资,自己有错在先,还理直气壮地把税务机关告上公堂?他的底气何来?

     

    首先,毋庸置疑,二十二冶有虚开发票的行为。并且税务机关、二十二冶和法院三方对这一点均认可。那么,接下来就涉及到二十二冶公司虚开发票的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问题。

    一、虚开发票的行政认定:

    政策依据参考《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虚开的行政认定上,只要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就属于虚开行为。

    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处理。

    二、虚开发票的刑事认定:

    虚开发票的刑事认定上,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主要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来定罪追究。因为本案中二十二冶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所以要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来定罪追究。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适用法释【2002】30号第四条和第五条,“其他严重情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目前司法机关在虚开发票罪的判定上,已经基本形成了的共识,那就是构成虚开发票罪,不仅要有虚开的行为,还要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和造成税款损失的结果。

     

    看到这里,朋友们一定恍然大悟,原来二十二冶这么坚定地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不是他自己有多么狂,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他认下税务机关认定的“偷税”行为,就有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罪”的可能。

    而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既然发现被查对象存在虚开发票的事实,并且被查对象已依据该虚开的发票在税前列支,自行不认定它构成偷税,就存在被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涉嫌渎职的风险。

    所以,在某些时候,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双方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从判决书可知,此案中二十二冶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用来实际发放工资了,这个支出是确实发生的。但是如果企业利用虚开发票在税前列支虚构的、不存在的支出项目,一定不会像二十二冶公司这么幸运。

    特别提醒:动作危险  切勿模仿。

     

    作者
    • 连焕峰 从事税收工作二十余年,中国注册税务师,曾蝉联两届省级税务稽查能手,擅长税务稽查、涉税风险应对等。
      微信公众号:莲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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