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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老税官 /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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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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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原标题为:【学习笔记】财税【201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老税官:

    其一、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独立。财税规范性文件能否直接下发给具体的公司?或规范性文件能否直接要求公司履行某项义务?配合检查和代扣代缴等义务已由征管法明确,此处与征管法吻合吗?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其二、2013年国务院就明确,“原则上比照”,意即:基本上差不多;略有区别,但区别不大;如果区别过大,就不是比照处理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三、两者对股息红利的个税处理,区别在持股超过1年的情形。算是“原则性比照”吗?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的《钟立君等与湛江市赤坎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限售股征收个税》((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373号)行政判决书披露如下:关于原告转让其原持有的83200股粤传媒股票是否属于167号文第八条“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免税情形的问题。原告主张其在三板市场取得粤传媒公司股份,三板市场也属于该条规定中的“转让市场”。从167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可知,该条款中“转让”是与“发行”并列,均以“上市公司”为前提,即为上市公司一级发行市场和上市公司二级交易市场,而且取得的也须为‘上市公司股票’。原告是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粤传媒股份,不符合167号文第八条的规定。(注:此判决书来源网络,未核实其真实性。)

    其四、显然,上例紧紧抓住财税文件中“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票”的描述,很准确。怎么体现国发[2013]49号精神呢?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其五、终于明确了个税处理。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其六、点赞!挂牌后由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仍是原始股,仍要按转让所得计税!想在挂牌后通过送转,稀释原始股转让所得的后门,关上了!

    可是,财税【2009】167号的“至解禁日期的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能否改为解禁日期后呢?不管你限售股是否解禁,只要一直持有,持有期间由该股份孳生的,都不应改变你限售股的性质。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其七、19年9月1日前,股票受让方(可能是A市的甲单位或个人?)扣缴,在A市就地缴纳入库;被投资企业所在地(B市)税务机关负责征管,A市甲未扣缴,由B市税务机关去找转让方(C市)个人纳税?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其八、要么对11月1日之前的,都要征收到位;要么对已征的,予以税收调整或退库。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作者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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