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报销差旅费事项
福建税务局答疑:
问题:企业外聘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而报销住宿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等22个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解答(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思考
这个会计处理应该如何做呢?
实务中应该有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技术处理,不直接在摘要,报销记录中,注明其为外部审计人员的,混合在差旅费或业务招待费中直接报销了;
第二钟,作为业务招待费报销入账;
第三种,作为差旅费报销入账;
第四种,作为审计费用入账。
个人观点:
第一种,“技术处理”不论,风险收益同在;
第二种,应该是最通用入账方式,应该接受度最大的一种,但所得税上会受到业务招待费限额影响;
第三种,也有一定道理,基于合同权利义务下,替外部审计承担相关费用。但是外部审计人员非公司员工,差旅费一般是企业经营必须发生的,由自己员工执行的费用。这种做法在所得税方面解决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的损失,但是可能会被质疑。
第四种,这种做法才是业务的实质,入到审计费用中。因为实务中如果客户不承担,那么我们就会增加报价,开发票给客户。但真正稽查时,税局未必会认可这种说法。(PS,一般事务所这种报价方式是基于内部需求,例如考虑税费,管理费等,并且这种报价是符合商业逻辑的,也较为广泛存在)
关注要点:
报销相关费用时,最好附上一份合同(合同有明确约定相关差旅费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若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即企业可能会被认为该支出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税务上的争议?
福建口径下的增值税处理,实务中可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如果企业将该事项记入业务招待费,36号文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那么相关费用是不得进项税抵扣的。
账务要怎么选择呢?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要不要抵扣呢?可能还是交由财务人员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