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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认证想到的

sh01马学国 /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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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增值税发票认证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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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原标题为:老公公背儿媳

    今天,看到了北京税务局的问答。

    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是否必须认证?

    答:不符合抵扣条件,没有必须认证的制度规定。


    想起了2016年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想起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出台时自己的思考:对于税收问题,会计文件无权规定,规定了也没有用(我不是说财政部无权规定税收问题。财政部在税收上的解释权高于税总,不过那得使用“财税”文号,不是“财会”文号)。比如不能抵扣的进项税,22号文要求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再转出,转出前还得认证,就是超出了会计的范畴,规定了税收问题。

    既然一开始就知道不能抵扣,就不是进项税,凭什么计入进项税?还要认证,多一道程序,这一道程序做不做,应该是税务局规定,而不是会计规定。如果税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企业是否抵扣都必须认证,那么有没有22号文的规定企业都应该去认证;如果税务认为只要不抵扣,是否认证企业自愿,那么22号文就是自作多情给企业添麻烦。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认证,谁负责查处?查处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依据似乎有,就是22号文,可要实现什么政策目的?——不要扯为了减少滞留票,那是税务需要考虑的问题,不是会计必须考虑的。同时,认证了之后再转出,没有认证或不能通过认证或企业超期想认证也不能认证的,要不要转出?如果不转出肯定税务不干,如果要转出企业为什么还要费事去认证?所以22号文的这一规定纯属越俎代庖。

    想起了一个歇后语: 老公公背儿媳——出力不讨好。

    作者
    • sh01马学国 首批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某特大型央企师资库教师。有税收和工商管理教育背景,从事财会实务工作20多年。业余爱好研究财会实务问题。讲过会计准则的应用,会计实务疑点、热点、难点问题,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税企争议分析及处理等课程。讲课风格:将财务、会计、税收、审计等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领域融会贯通,介绍知识、探讨问题、启发思路、寻找办法,注重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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