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不在医保目录范围也要刷卡,否则不能个税前扣!

小陈税务 / 2018-11-0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医保
  • 个税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小于60000元,按照“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扣除。

    1.不管在不在医保目录范围,都要“刷”医保卡,否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没有记录,没有记录就不能“扣”;

    2.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才能扣;

    3.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1)“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大于60000元,按照60000元扣除。

    (2)“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小于60000元,按照“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扣除。

    4.上述扣除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下一个纳税年度重新按照是否“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去判断;

    其中: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交给单位,单位“不管”,由个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或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可能申报退税),申报退税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

    6.能扣除只是个人自己的大病医疗支出;

    7.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小陈税务

    作者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