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首套房如何认定,合租房合同是否认?和你关系不好或者好的,你如何明哲保身

王越 / 2018-10-28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个税改革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首套房的问题。比如2011年贷款买首套房,利息已支付完毕,2018年又贷款买了二套房,这种情况下,因为到2019年1月1日你和配偶名下有两套房,第二套房的利息就不能附加扣除。但如果2011年的首套房你在2018年卖了,同时又贷款买了新房,在2019年1月1日这个时点,你和配偶名下就这一套房,我觉得这套房利息可以附加扣除,那么如果你在2018年卖掉房子后,在2018年先后又贷款买了两套房,在2019年1月1日这个时点,你名下的首套房,我觉得仍然可以就剩余年限下付息期间每月附加扣除1000元,也即首套房不应对应这个家庭组合后最早买的那套房,而应是指在2019年1月1日这个时点家庭名下购置最早的那套房是否还在付利息。

     

    2、租赁合同的问题。比如租赁是禁止单套房合租的,那么如果你和别人合租了,这个算不算?我觉得要尊重是否租住房屋这个事,再比如转租,可能转租的出租方即二房东和你签的转租合同就是两人私下写个条子,我觉得也可以定额扣除,根据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房屋租赁信息,那么这种信息税务机关必定比对不到,认不认?从我国推出放管服,以及最近的证照分离改革承诺制来看,应当认,为什么?征求意见稿说: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纳税人造假,征求意见稿说: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可见还责于纳税人,如果造假相应的违法成本也相当大,如果非要以是否能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将导致大量的事实上的租房者不能获得抵扣,不能因为出租方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是否备案不是个人所得税住房租金能否定额扣除的先决条件。

     

    3、子女教育,父母各扣500,如果有双方约定,由父或母一方扣1000元,如果是单亲家庭,监护人父亲或母亲扣1000元,首套房贷款,父母各扣500,也可以双方约定由一方扣1000,赡养父母,没有约定,按几个子女人头平均,有约定的按约定来。

     

    4、文件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例1:甲公司财务部负责做代扣代缴的小张,在审核员工老赖的提供的赡养老人的父母资料时,明知老赖父母均已过世,但装作不知道,为老赖当月工资预扣预缴时扣除了2000元的赡养老人支出,注意,这种情况下,小张没事,因为信息真实性由老赖负责,老赖提供是否是假的由税务机关去审核。

    例2:如果小张非要指出来,老赖又拒不认账,这样小张依据上述规定,就必须报告税务机关,这样就彻底得罪了老赖。

    例3:因此办理预扣预缴的财务人员,和你关系不错的,你善意提醒一下,和你关系不好的,你看见装作没看见,他自已将来被税务审核出来提供假信息,是他的事,你既不得罪他,也不会得罪税务局,OK,懂了吗?

    王越

    作者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微信公众号:写就青山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