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条例应明确捐赠如何申报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是《条例草案》未明确捐赠如何申报扣除?在实际操作中,捐出去的钱是没有打记号的,个人可以选择不同的项目所得进行捐赠申报。而不同的项目所得适用的税率是不一样的,不同项目扣除捐赠额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档位也是不一样。
举个例子,光光哥2019年取得(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各项所得如下:综合所得15万元,经营所得15万元,偶然所得10万元,2019年发生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共5万元。在不同的项目上申报捐赠扣除,最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也是不一样。
一、申报在“综合所得”项目上申报捐赠扣除5万元
光光哥在“综合所得”项目上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5万元,捐赠支出5万元,捐赠扣除限额是4.5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10.5万元,适用税率10%,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是0.798万元。
“经营所得” 项目上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5万元,未发生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15万元,适用税率20%,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是1.95万元。
“偶然所得”项目上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万元,未发生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10万元,适用税率20%,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是2万元。
在此情形下,光光哥2019年三项所得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是4.748万元。
二、申报在“经营所得”项目上申报捐赠扣除5万元
光光哥在“经营所得”项目上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5万元,捐赠支出5万元,捐赠扣除限额是4.5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10.5万元,适用税率20%,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是1.05万元。
“综合所得” 项目上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5万元,未发生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15万元,适用税率20%,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是1.308万元。
“偶然所得”项目上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万元,未发生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10万元,适用税率20%,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是2万元。
在此情形下,光光哥2019年三项所得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是4.358万元。
三、申报在“偶然所得”项目上申报捐赠扣除5万元
光光哥在“偶然所得”项目上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万元,捐赠支出5万元,捐赠扣除限额是3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7万元,适用税率20%,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是1.4万元。
“经营所得” 项目上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5万元,未发生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15万元,适用税率20%,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是1.95万元。
“综合所得”项目上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5万元,未发生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15万元,适用税率20%,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是1.308万元。
在此情形下,光光哥2019年三项所得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是4.658万元。
综上所述,同样的所得同样的捐赠支出,选择在不同项目上申报扣除,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竟然不一样。从政策完善的角度出发,是否考虑在条例中明确对捐赠支出按各项目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占比进行分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