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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之五 捐赠扣除额怎么算,我弄不明白

丁潇 / 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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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除额
  • 捐赠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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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说句实话,看税法条款,我是没有明白怎么算法;​读了条例规定之后,我更加迷惑了。

    释义:

    《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于2019年1月1日实行。

    《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0日发布。

    以下正文:

    个人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如果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则其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如何计算,真是搞不明白。

    我们先看一下税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请问,这个“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什么鬼?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含捐赠扣除额)”吗?还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含捐赠扣除额)-实际捐赠金额”?

    如果纳税人是一名认真的会计师,他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税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报的,他的“可扣除捐赠额”又怎么计算?

    说句实话,我是没有明白怎么算法。

    不过不要紧,《条例》开始征求意见了。我们再看看条例里面是怎么写的。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读了《条例》规定之后,我更加迷惑了。

    一个纳税人,无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无论他是什么项目上的所得,一定期的应税所得,按税法确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确定的,也应该是唯一的。不应该存在所谓“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该存在还要进行调整的“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至于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或月份、或一次),取得多项应纳税所得,而各项应纳税所得对应的税率(级距)不尽相同。可扣除捐赠额从哪个项目扣的问题,请点击阅读微信公众号《税政解析与策略》创办人、主笔谢华峰老师文章《个税条例应明确捐赠如何申报扣除》。

     

    作者
    • 丁潇 财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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