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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200元的高铁票不是差旅费,怎么回事?

郝守勇 / 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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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差旅费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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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车票一般都是计入“差旅费”中,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我们在审计的时候,审计人员说给客户和关系单位报销的车票不属于我们公司的“差旅费”,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疑问

    车票一般都是计入“差旅费”中,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我们在审计的时候,审计人员说给客户和关系单位报销的车票不属于我们公司的“差旅费”,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回复

    你公司在接待客户和关系单位的过程中,请客户吃饭、赠送客户礼品以及为客户报销来回车票等,均属于“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限额在税前扣除。

    哪些属于业务招待费?

    (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也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参考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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