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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之三 专项附加扣除,会计有点迷乱

丁潇 / 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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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附加扣除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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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着“成绩不说跑不掉,问题不说不得了”的态度,就再谈几点我学习中遇到的不解之处。

    释义:

    《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于2019年1月1日实行。

    《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0日发布。

    《办法》,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0日发布。

     

    某也不才,曾于微信公众号上发文,谈及因《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与《税法》第六条上理解之惑。

    本着“成绩不说跑不掉,问题不说不得了”的态度,就再谈几点我学习中遇到的不解之处。

    我今天重读《办法》,对《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仍是无法理解。

    特原文复制该条款内容如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意思是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这样子的:应纳税所得额-专项附加扣除???

    《税法》第六条,这样子写着: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可否用下面这个公式表示???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我用了一张表格来表示。

    那么,其他附加减除费用“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又是怎么个扣法? 

     

    《办法》第六章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在这一章节中,下面两条,先原文复制。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我想问一下,中国的一个“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有多大,文件制定者可查过地图?建议文件审核者查查新疆、青海的地图。

     

    为什么租房费用不可以像购房贷款利息一样,由夫妻双方商定由哪一方扣除呢?是管理上的难度,还是其他原因?

    《办法》第八章 征收管理,有如下条款: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请问:扣缴义务人应该有“多快”?比曹操还要快吗?为什么不能规定个“XX日内”?扣缴义务人(其实多数单位是经办的会计人员、办税人员)如何掌握这个尽快?要不要去向纳税人催交?

    作者
    • 丁潇 财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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