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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修改建议

老税官 /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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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附加扣除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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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专项附加扣除未界定时期“本年度”。则:只要是专项附加扣除,不论何年,均可在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本年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则:未排除向以前年度追加扣除,那么,可追溯以前年度扣除,或会因追溯扣除并申请以前年度退税

    3.专项附加扣除在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则: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4.专项附加扣除只允许在综合所得扣除。则: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主和合伙人,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不得扣除。为什么认可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而不认可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支出部分,起点过高,超过5000元的部分应可据实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而大病医疗支出负担更重,应可由其本人、也应可由其父母、子女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一套首套的规定过于狭窄,只会更多地由年轻人享受该项扣除。对于中老年人改善型换房的,已不是首套的,应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或为体现公平,每个家庭均可享受一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应简化划分档次,直辖市、省会城市等按每月1200元,其他城市按每月1000元;“市辖区”的表述过窄,位于县城、乡镇的呢?只允许扣除城市的吗?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城市范围全部行政区域范围,位于县城、乡镇的,按所在城市标准?那又显得宽泛。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只凭租赁住房合同。优点:简化扣除;缺点:租赁属增值税应税范围,为什么不凭发票?认可放弃了增值税的管理风险比对中,能不能利用已在个税中抵扣的住房租金合同信息呢?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购房的一般是以期房为主,未交房前不得不租赁住房。在申请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专项扣除时,应凭购房合同上注明的交房时间为准,在交房前时段内,应允许两个专项同时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每月2000元是比较高的标准,有多少子女为父母付出这么多?我这么说肯定会有人嗤之以鼻,甚或唾骂。可我还得说,好政策必须制定的更加完善,让孝道彰显!一是直接扣除标准降低为500元。二是增加赡养老人的凭票据扣除标准。如,老人生病支出,个人承担部分,超过2000元的部分,子女可凭票据实限额扣除;老人进养老院,子女可凭票据实限额扣除。另外:在扣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后,还能进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已是高薪人群。如不按月真实给父母2000元的,都是不肖子孙。嗨!最好由民政、税务部门联合抽查,予以公布。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对于赡养四个老人的,应考虑增加扣除标准;非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经济承担能力不同,且经济条件好的自愿独自承担赡养义务,分摊扣除限定最高额没有必要,且管理也相对繁琐;非独生子女家庭会涉及几个家庭、几个城市的个税数据,个税系统数据库的信息采集、指标比对等,工作量不小。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据不提供、提供虚假信息的,通报后怎么处理呢?税务机关将束手无策?本条应按照征管法来表述。

    第二十八条 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可选择4个专项附加扣除。无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总体感觉:

    一、子女教育12000元/年、继续教育(学历教育4800元/年、职业资格教育3600元/年)、大病医疗60000元/年(>15000元部分)、住房贷款利息12000元/年、住房租金(14400元/年、12000元/年、9600元/年)、赡养老人24000元/年。最高可进行专项附加扣除金额130800元,剔除大病医疗后扣除最高为70800元。

    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按一般标准24000元(2000元/月),其他扣除不考虑,再能进行70800元扣除的,基本是中高薪层次才能实现往上扣除。是不是综合所得越高越能进行更多的扣除?是不是对富人减税

    二、个税法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个税法条例和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征收管理规定,是否要更多地引用或注明按征管法规定处理?

    三、期待“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出台。以有效的方法、简捷的方式,将政策落实到日常具体征管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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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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