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研发总部搬迁VS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之3大变化
7月1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研发部门正式搬迁。7月2日,有2700人从深圳到东莞松山湖溪流背坡村上班,此举引发全世界关注。截止2017年底,华为累计获得专利授权74307件。近十年累计研发费用支出3940亿元,是中国研发费用支出最多的企业,在世界排名第五,前4位分别三星、英特尔、谷歌(微博)和微软。
我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加以细化。
时至今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发生3大变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主体扩大化
为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的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系统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13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明晰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降低企业享受优惠门槛。
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
为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明确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