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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桥杂弹]如何正确把握营改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河北老桥 / 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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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义务时间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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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闲话少说,直接上干货!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老桥:这里有两个关键字,一个是“发生”,一个是“并”。

    先说“并”,就是纳税义务的发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生纳税义务,二是取得MONEY或者取得索取MONEY的凭据。好了,

    第一时段应税行为发生之前收到的款项,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他就要等啊等啊,至少要等到应税行为(就是36号文件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发生。

    例一:比如说我2016年4月30日前,收了你从当年5月1日开始的一年的电视广告费,那么在5.1前是不能确认纳税义务的。

    第二时段5.1开播,一直播放到明年4.30。问题来了,这个纳税义务是应该在5.1一次性确认,还是在一年内分期确认呢?

    对照文件,条件之一的MONEY肯定是收到了,那么另一个条件“发生“是否满足呢?这里有分歧了,有的说是开始之日即为发生,有的说我这个服务是长期的,必须等到全部结束才算发生。好,我们继续看下文: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从这句话可以看出,立法者知道这个发生是有一个过程的,只要是在这个过程中,MONEY来了,或者是约定的该给MONEY了,就都应当确认纳税义务了。再不济,你一没收到钱,也没约定啥时候收钱(这样的人可能是大款),那也没事,就按照你提供完纳税义务的最后一天,确认纳税义务。

    例二:还是说例一,4.30前收了5.1后开始的一年的广告费,则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应当是5.1日开始提供销售服务的当天了。分期?文件中真没有找到分期的规定的,就是两个条件吗,发生并有了钱和要钱,然后买税单。感情上是否是还有点不情愿呢?

    第三时段假如啊,这个广告费是约定的播放完后再付款。那按照36号文件45条规定,大家很自然地就认为是播放完后的6月1日一次性确认纳税义务了。对比第二时段,这个时候怎么就不提分期的事了呢?

    所以说啊,没有分期这个说法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是发生开始后,有了钱和要钱的凭据,就该确认了。

    没完呢,第四时段假如4.20日约定,4.30日应当提前收到MONEY,然后播放5.1开始的一年期广告。可是呢,客户说我现在没钱,你先播放吧,过一阵儿我有了钱再给你。那这个时候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呢?

    老桥认为,这种情况,仍然要等到5.1开始播放的当天一次性确认。因为合同约定的是提前全部支付,虽然因故未能支付,但是合同还在,只要广告行为开始发生,就符合纳税义务确认条件了。所以,5.1一次性确认。好,继续往前趟这浑水前进。

    特例一:物业费的收取,这个东西出现特例了,有的省规定是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哦。那么其他类似物业这样,持续提供服务的,能不能比照啊?天知道哦~~~

    备注:上述讨论,是在不考虑开票情况下的分析。如果客户对开票有要求,那就要看开票与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哪个在先哦!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这里的小哥俩最悲催,只要是收到了MONEY,不论是否发生应税行为,都是要交税的哦。

    特例:4.30日前,说好的先给钱,然后5.1开始出租某个物件儿。客户又说了,我本来该提前给你钱的,现在是真没钱,你宽限我几天,绝对没问题。

    那么,这时候,4.30这天,就不能确认纳税义务,因为虽然我手拿合同,可毕竟没拿到钱。文件规定预收款方式的,以预收款到账的当天,是不包含取得要钱凭据的哦。所以,4.30这天啊,除非真拿到了钱,是不能提前确认纳税义务的。还是要等到5.1开始发生应税行为,同时又手持索取销售款凭据,那就要全部来确认纳税义务了。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老桥:这个是视同销售的,本来就不要钱,如果从应税行为一开始就要求纳税,也实在有点那个了。好吧,那就等完成这一天!

    问题是,如果是持续提供视同销售服务的,比如无偿出借资金,核定征税,是等钱回来?老桥也快晕了。这种情况,我认为还是应该按照增值税的申报期,按月核定征收吧。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剧终)

    作者
    • 河北老桥 曾长期从事稽查研究,擅长刨根问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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