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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桥笔记]学习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

河北老桥 /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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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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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老桥:说不是就不是吧,这东西没什么原理可讲的。值得注意的是要把握这几个关键点:

    1、货物范围:……等自产货物。这就是说所有自产货物了。

    2、附加条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这里不能扩大,只能是建筑、安装服务,而同时提供其他服务的,还是要属于混合销售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建筑是个什么范围?

    从36号文件附列的应税范围看,“建筑服务”是大类,细分为:工程、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建筑服务。两个不同层级的东西合并表述,则只能理解为是通俗表述,也即这里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指向就是大类的“建筑服务”。

    3、应税行为的定性。既然不是混合销售,那就只能是兼营了。文件要求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合同里能分开的按合同确定额核算,否则财务自行采用合理方法分割核算。如果没有分开核算,便只能强制分开了,按照兼营业务的相关规定,36号文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建筑业能否选择简易计税。老桥的观点是,既然定性为兼营,就相当于兄弟分家,各管各,谁顾谁。只要符合条件,建筑部分随意选择,不用看货物销售的脸色。某金牌讲师称须分开签订合同的做法,我认为是没有必要的。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老桥:该条款的意思就是集团内建筑企业可以走捷径了。

    本来呢,正常的逻辑应该是甲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提供服务、收款、开票。甲干不过来时,可以向乙购买建筑服务,乙向甲收取款项并开具发票。这样就构成了两个业务关系,一是甲和发包方;二是甲和乙。本文出台后,当甲和乙是集团内关联企业时,就可以简化为乙代替甲直接向发包方提供服务、收款、开票。

    注意点就是:限定于集团内企业间,但不一定必须是核心企业签的合同。

    呼吁和期盼:建筑业明确了,那其他行业呢,比如集团内的统购行为何时有个明确说法呢?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老桥:这个条款明显看出当初营改增的仓促和准备不足了。当年整的36号文跟机密是的,你要是放出来让大家讨论一下,就可以部分弥补立法者调研不足的缺陷。“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省管县怎么办?可以想象,肯定是不受包容的。比如开封市和直管县“兰考”。这样的话,谁还在兰考注册公司啊?

    不管怎么说吧,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税企双方减少了很多麻烦。点个赞吧!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老桥:这个条款要结合第一条来理解。第一条说的是自产货物同时建安的不属于混合销售,但是对建安部分是否可以简易没有明说。本条的含义有三个:

    1、不强调自产,而销售又分为直销和代理销售等模式,所以包括经销。

    2、安装部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3、不言自明的就是,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也不属于混合销售!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老桥:园林植物养护是为使园林植物生长良好,提高观赏效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这里就把卖植物和后续提供植物养护分开处理了。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老桥:这个业务没接触过,咱不敢乱讲,哪位朋友熟悉,可以线下交流。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老桥:有完没有?替你们地税擦到什么时候是个头儿啊?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老桥:信用体系不建立,实名监管也没有用。比如,代理会计,一人代理100公司,出了事,跟会计有啥关系?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老桥:要求代开的太多了,大厅都快累成狗了,企业也快被遛成狗了。这下好,自己开吧,想开多少开多少。不过,你可千万别开了就跑啊?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老桥:取消时间限制吧,都什么时代了,还有必要认证吗?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老桥:注意啊,自己琢磨自己的事,看看哪头合算,5.1前后分别采取行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作者
    • 河北老桥 曾长期从事稽查研究,擅长刨根问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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