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6个案例轻松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为16%17%税率而苦恼

孟彬 / 2018-05-16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口袋里的财税顾问,让财税问题更简单

    税率下调,大家最关心的是怎样做好前后业务的衔接?5.1前后业务的发票应该怎么开具?税率到底是16%还是17%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规定发票开具的适用税率原则,就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如何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跟着孟老师接着往下看吧!

    首先看一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19条的相关规定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

    什么叫做收讫销售款项?

    什么又是取得销售款凭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以下几种情况

    我们先看下第一种

    那什么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呢?

    比如商场销售家电,我们购买家电后商场当场开具相关票据,这就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而我们付款后商场可能不会立即发货,这种情况下无论商场何时发货,均将收取销售款的时间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接下来我们看下第二种

    收款方式的相关规定

    从文件可以看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须同时满足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两个条件。

    我们来看一个相关案例

    下面看一下第三种

    收款方式的相关规定

    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一:有合同,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没有合同或约定不明确,发出货物的时间,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示:看来还是有合同好啊,能延迟交税啊。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案例

    上述案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5.1之后,可以按1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没有涉税风险。

    如果我们把货物发出后就立即开具发票,那要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接下来看第四种

    销售方式的相关规定

    从文件中可以看出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需要判断工期是否超过12个月。

    1:工期未超过12个月,货物发出时间,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工期超过12个月,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案例

    如果在合同签订时,采购方很强势要求销售方在2月收款时就开具发票。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先开具发票的要按发票开具的时间来缴纳增值税,则需按17%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下面来看下第五种

    销售方式的相关规定

    从文件可以看出采用这种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三个条件

    ①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②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③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而这种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采用孰先原则

    下面来看下第6、7种

    销售方式的相关规定

    第六点应税劳务发生的同时收取款项或合同约定应收款的时间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7点货物移送的日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孟彬小结

    在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顺序如下:

    实务中需要根据合同与开票来判断,合同约定的与发票开具哪个在先,按哪个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先看是否提前开票,如果提前开,开票日即可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提前开票就看合同约定。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稍微复杂的案例

    下面案例中的企业从

    合同的签订、开工到最后收款

    历经了4个阶段,每个阶段

    应该按多少税率来开具发票呢?

    案列中的建筑企业是否能将2018年2月与4月款项拖至5月1日后按适用税率10%来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案当然是不可以的,因为企业必须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缴纳增值税。

    孟彬小结

    1:纳税义务发生时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缴纳增值税。

    2:纳税义务发生在5.1之前,按原税率开具,发生在5.1之后按新税率开具。与合同签订时间没有关系。

    如某项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8年5月1日前,但企业为了少缴1%的增值税,而把该发票拖到5月1日之后再开具,虽然企业少缴了1%的增值税,但税务机关在日后稽查时发现,会要求补缴税款,还有滞纳金,这样操作会存在涉税风险。

    作者
    • 孟彬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 北京某培训机构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辽宁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微信公众号:孟彬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