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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差旅费报销想到的

燕归来 / 201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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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差旅费
  • 内部审计
  • 管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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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不是怪罪规则不合理,就是怪罪监管者无情,而全然不顾自己违规,给工作造成被动,给别人带来麻烦。

    今天下午上班,一个同事打电话问我差旅费报销的事,具体为:他是一个助工属于中层管理人员序列,想以员工的标准报销两天的出差费用,制度规定中层管理人员的差旅费需要总经理审批,他不想找总经理签字,嫌麻烦或心畏惧。制度规定如下:

    总经理负责费用定额计划、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含助工、科长助理)及业务人员费用的签批。

    我的答复是不可以,既然制度规定权限,就应按权限执行,变通违背了设置目的。如果助工不需要总经理审批,可以修订制度时调整范围,其实非助工管理人员也会存在嫌麻烦,心畏惧不敢找总经理签字,或变通绕开,或干脆不报。变通少报和不报当事人都会有怨言,而这不是公司想看到的。中层管理人员差旅费总经理审批,我印象中曾多次争论过范围,但最终还是保留了这一条款,包括助工自然有其道理,不排除领导想通过签批费用了解出差事项。

    类似的激烈争论还有一次,有个中层出差,他查询打折机票比动车票还便宜且快捷,想乘坐飞机。我说按制度执行,制度规定为:

    交通费用标准

    (1)经理、部长及以上人员:报销出租车费、来回车票(硬座、硬卧、飞机票、动车票)。

    (2)中层(含助工)及以上人员:报销出租车费、来回车票(硬座、硬卧、动车票)。

    (3)员工:报销市区公交车费、来回车票(硬座、动车票)。

    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可按同等级别最高标准报销或须经总经理签字实报实销。

    对方又是以找总经理签字报销麻烦为由反复咨询,还指责财务审计人员工作机械死板不尊重实际,为此还赢得众多“同病相怜” 者声援,直指职能部门就是不通情理不担当。什么是原则担当?职能部门是按制度监督执行,我们无权变通和更改。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报销的标准和特殊情况的解决通道,经办人就是为了绕开领导这一关,嫌麻烦,心畏惧?这种心态和表现更让人浮想联翩了,越是这样足见领导审批环节于控管之重要有效。

    制度流程在设置时应该考虑客观和效率,权限设置时也应该考虑适用与合理,因为找领导麻烦,或者是怕见领导,而变通绕过权限者,本身就是心虚不自信。规则的作用有二,一个是规范,一个是约束,目的是为了保障整个组织的顺畅高效,但不是为了每一个人方便,因为组织和个人之间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还是回到上次那个争议颇深的飞机票问题,当事人一遍遍找我同意,而不敢去请示领导。我点头这个事就可以了?NO,按规定还是要找总经理签字实报实销的,预先请示比事后责怪孰是孰非自己要知道。

    现实中这种怪相不少,规则明明白白在那里,不是监管者临时制定的,也不是针对某个人制定的,遵循者没有事,违背者有理由。不是怪罪规则不合理,就是怪罪监管者无情,而全然不顾自己违规,给工作造成被动,给别人带来麻烦。执法者只是监督者,规则是执法者和执行者共同遵循的,大家的依据标准是一样的。执法者无权超越规则,更无权变通歪曲规则,违规者自己违规还把错误的意愿强加于外人,岂不谬哉!

     布织道

    作者
    • 燕归来 一名十六年工业企业内审老兵,有扎实的财税理论知识功底,有丰富的内审管理经验,致力于推广和传播内部审计思想和工作经验与方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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