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因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受到处罚会影响IPO过会吗?

谢华峰 / 2018-01-28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务行政处罚
  • ipo
  • 税案解析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取得税局的《确认函》和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因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违法事实的违法情节轻微,发审委IPO过会时一般会放行的。

    发审会通常对IPO企业受过税务行政处罚的事项进行提问,请发行人说明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因、发行人的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IPO企业的通常应对如下:

    1、当地主管税机关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发行人已积极履行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并缴纳了全部罚款;确认上述违法情形已得到积极整改,上述违法事实的违法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外,自申报期第一年到该确认函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被主管机关处罚的行为,已经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已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证明。

    取得税局的《确认函》和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因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违法事实的违法情节轻微,发审委IPO过会时一般会放行的。如2017年10月25日发审委IPO审核会议上,设研院(股票代码300732)就是这样过关的。

    附一:《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7-10-1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

    13.2015年5月,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于检测公司2014年5月5日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仅办理了法人变更,未办理股东和注册资本税务登记变更,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处以4,000元罚款;2016年5月安聚通公司由于未按规定保存、发送开具发票的数据,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安聚通处以510元罚款。请发行人说明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发行人的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附二:《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17-11-28)

    ……

    九、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二)检测公司

    2015年5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郑二国税罚告[2015]355号),由于检测公司2014年5月5日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仅办理了法人变更,未办理股东和注册资本税务登记变更,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处以4,000元罚款。同日,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郑二国税限改[2015]2646号),限检测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015年6月8日,检测公司通过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缴纳罚款4,000元。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6年12月7日出具《确认函》,确认检测科技已积极履行其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郑二国税罚告[2015]355号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6月4日缴纳了全部罚款;确认检测科技上述违法情形已得到积极整改,上述违法事实的违法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外,自2013年1月1日该确认函出具之日,检测科技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三)安聚通公司

    2016年5月安聚通公司由于未按规定保存、发送开具发票的数据,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郑二国税简罚[2016]990号),对安聚通公司处以510元罚款。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高建公司、检测公司和安聚通公司被主管机关处罚的行为,已经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已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证明。

    谢华峰

    作者
    • 谢华峰 注册会计师
      公众号:税政解析与策略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