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学习笔记】财税〔2017〕90号之三
【导读】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90号文件)。
财税〔2017〕90号文件是个有内容的税收文件。
下面是笔者的学习笔记。由于时间有限、水平有限,笔者可能对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如有官方解读,请以官方解读为准。
另外,由于笔记内容较多,笔者拟分四期分享,今天是第三期。
原文: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学习笔记
1.理解
又增加了一个差额征税项目。
2.要点
(1)扣除项目为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2)适用范围为有资质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
原文: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学习笔记
1.理解
此条是对财税〔2017〕58号文件第四条的补充。属于征管规定。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四条的内容如下: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税〔2017〕58号第六条的规定,其第四条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但5号文件未对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已征税款如何处理予以明确。现在90号发文予以了明确。
2.期望
对这种浅显的问题,完全可以在58号文件中直接行文规定,不要再次行文为前次文件进行补充。
原文: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学习笔记
1.理解
是资管产品增值税(特别是财税〔2017〕56号)的一个补丁,明确了两种行为(贷款、转让金融产品销售额计量问题)。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该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90号文的推出,打碎了一些人的观望和幻想。
此条明确了两种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销售额的计量:
(1)属于贷款业务的销售额,为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权责发生制利息。对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贷款利息不计入销售额。一些资管产品管理人也不需要在年底前提前清算资管产品了。
(2)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转让金融商品购买价的选定。即给了资管产品管理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金融商品购买价(实际买入价或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估值等)的权利。因此,资管产品管理人一定要从二者中选择一个高价格作为购买价,这样销售额少,缴纳的税就少。这算一个利好吧,
另外,我感觉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还是路漫漫。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