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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件对税种的表述应准确

黄德荣 / 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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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 税种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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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作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财会〔2016〕22号文用“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实属不妥,容易引起财税人的误解和混乱。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在这个表述中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名称写错,是不应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88〕国务院令第17令)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全国统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仍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始终没有“土地使用税”的说法。

    我国曾经有过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税种名称仍为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作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财会〔2016〕22号文用“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实属不妥,容易引起财税人的误解和混乱。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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