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文件对税种的表述应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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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作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财会〔2016〕22号文用“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实属不妥,容易引起财税人的误解和混乱。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在这个表述中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名称写错,是不应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88〕国务院令第17令)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全国统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仍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始终没有“土地使用税”的说法。
我国曾经有过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税种名称仍为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作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财会〔2016〕22号文用“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实属不妥,容易引起财税人的误解和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