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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变化

魏春田 / 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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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一般纳税人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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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2号总局令)新出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43号总局令)主要有几点变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2号总局令)新出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43号总局令)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 把认定改为登记

    老的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的是《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老办法要求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批。新办法则把权利放在纳税人手中,由纳税人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符合条件的,只需到税务机关登记即可。

    2 免税销售额不再包含在销售额中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不再计入一般纳税人销售标准。

    3 增加事先告知程序

    对纳税人销售额达标没有主动登记的情况。《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销售额达标后)……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次月15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履行告知程序。即在5日内制作并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5日内办理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4 简化程序

    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比起以前的认定程序简单了很多。纳税人只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若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若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5 取消不经常发生经营行为的表述

    老办法有对不经常发经营行为的规定,新办法,取消了“不经常发生经营行为”的表述,而是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6 一般纳税人开始日期由纳税人选择

    关于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按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比如,3月8日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那么,是从3月1日,还是从4月1日开始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由纳税人自己选择。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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