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含税”合同,到底要怎么签订才没有涉税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无论是产品销售、经营服务,还是财产转让,签订销售合同是在所难免的,可是,有些客户总喜欢签订一些所谓的“税后价格”或“税后金额”。那么,作为付款方,企业在支付税后金额的同时,应该如何考虑需要企业承担的税收呢?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呢?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一讲,这合同签订中的“税后价格”,我们得考虑哪些税收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业务案例:
嘉诚公司在某市租赁了一办公场所,场地所有人为个人,在与对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对方不同意开发票,觉得麻烦,只同意按“税后价”签订合同,也就是说他只认到手的现金为25000元/月,至于其他的发票与税收问题公司自行去处理。
那么,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需要考虑哪些税收?税前金额又是多少? 有何涉税风险呢?
一、代付税金:
个人出租非住房需要缴纳:5%的增值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地域差异)、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12%的房产税、0.1%的印花税、20%的个人所得税
二、税前金额:
假设税前租金为:X
1、应纳增值税= X/(1+5%)×5%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X/(1+5%)×5%×7%
3、应纳教育费附加= X/(1+5%)×5%×3%
4、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X/(1+5%)×5%×2%
5、应纳房产税= X/(1+5%)×12%
6、应纳印花税= X/(1+5%)×0.1%
7、应纳个人所得税= X/(1+5%)×(1-20%)×20%
税后金额=X-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25000元
求得税前租金X=36813.43元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企业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时候,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域会有差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三、涉税风险:
如果合同签订价格是以“不含税”价格签订的,即以25000元作为合同价格,那么,公司到税务部门代开的租赁费发票所缴纳的税金,不得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这样一来会让公司多承担费用却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风险规避:
为了规避以上所述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签定租赁合同:
1、在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价格条款中应当载明税前租金价格,而不能签税后租金价格;
2、在租赁合同中的税费承担条款中应当载明,租赁期间有关税费由出租方承担,但由承租方代扣代缴,扣缴的税金从本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价格中扣除。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在日常工作中,所签订的合同存在太多的涉税风险,因此,当出现需要按税后价格签订合同时,尽量改变合同定价方式,应当按税前价格签订,税金代扣代缴,以规避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