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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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业务可能产生退回的情形,企业销售合同就有销售退回的条款,过去称条件。
企业销售业务可能产生退回的情形,企业销售合同就有销售退回的条款,过去称条件。
一、会计处理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按扣除可能销售退回的金额应收取的金额为收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二、税务处理
按当期收到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应税收入。
三、案例分析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 8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预计负债 500 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1 600 000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