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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例修订到增值税立法,快了--增值税立法的几点期待

王越 / 201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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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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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率必定进一步简并,仍恢复至94年的三档税率制是大概率事件;混合销售大概率会消失;留抵税额占用企业资金,因此有望推出退税制度

    从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随后将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实可以发现一些增值税法立法的影子。

    1、第二条“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条例系国务院修订,税率调整权自应归于国务院,增值税立法后,税率必定进一步简并,仍恢复至94年的三档税率制是大概率事件,即基本税率、优惠税率、出口零税率,17%税率随着全球减税风潮(供给侧改革本就应以减税加息吸引有效投资为抓手)必定下降,6%的税率必定上升,进一步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2、混合销售大概率会消失,从超市买空调并安装取得的专票为17%,委托安装公司包工包料取得的专票则为11%,明显有悖于中性原则,因此在财税(2016)36号文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有如下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将来立法后税率即使不同,也将会采取兼营方式处理。再比如园林绿化公司自产苗木并为甲方提供绿化工程,若不理解为兼营,作何理解呢?难道作混合销售理解?因此有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条例第四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对于许多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前期投入较大,取得进项税额较多,而产学研结合后的成果往往前期收获不多,造成留抵税额占用企业资金,因此有望推出退税制度,从下列文件应当可以看同端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4、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此增值税立法对偏低或偏高均会纳入条文中,关联甲方有大量留抵,关联乙方有大额销项,关联甲方高价提供应税行为与关联乙方以规避税款现金流支出,也应纳入税收调整之列。

    5、随着信息技术的推进,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现是大势所趋,近日看微信,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蒋XX已作出上述表态,纸质发票不过是个载体,电子底帐已掌握发票票面全要素,海关与国税局对于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的稽核已实现联网,互联网+税务将对税收征管起到革命性影响。

    6、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5%的征收率安排显系过渡,而且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也比较高,相信增值税立法时的销售额标准会趋统一,且5%的临时设置的征收率也会统一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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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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