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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居民企业之间超比例部分分红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小陈税务 /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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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企业所得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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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符合公司法规定、按照公司章程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其中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之附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中“八、《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说明”规定: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7.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中“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之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规定:在办理“第3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时,纳税人需提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中有“3.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实务解读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后来对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包括“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2.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也明确说了“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结论:符合公司法规定、按照公司章程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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