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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大调整

黄德荣 /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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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
  • 管理规定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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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同期资料管理作出规定。国税发〔2009〕2号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不再执行。

    今年以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大幅度调整。在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相互协商程序、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和源泉扣缴方面一些执行多年的政策已或将不再继续。

    一、关联申报方面。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关联申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填表要求及口径见该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2017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废止。

    二、同期资料管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同期资料管理作出规定。国税发〔2009〕2号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不再执行。

    三、相互协商程序方面。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56号),从2017年5月1日起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调整。国税发〔2009〕2号文第十一章废止。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四、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国税发〔2009〕2号文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十二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6号)废止。

    五、源泉扣缴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从2017年12月1日实施,一些文件被全文或者部分废止:

    一是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应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第二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37号)第二条第三款涉及国税发〔2009〕3号文关于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等规定不需要履行。

    二是部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号)第八条第二款。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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