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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转租不动产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税?

李志远 / 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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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
  • 简易征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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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即便该不动产属于营改增之前建造的,但属于纳税人营改增之后租入再转租出去,也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在文件中,没有直接规定,纳税人租入不动产属于"取得不动产"情形。

    那么,转租的不动产如何应用简易计税政策?远见财税李志远认为,企业用租入的不动产再出租,租入不动产也属于“取得不动产”情形,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也就是说,即便该不动产属于营改增之前建造的,但属于纳税人营改增之后租入再转租出去,也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是因为,租入不动产的合同是营改增之后签订的,转租纳税人在租入环节已经知晓未来缴纳增值税,并能够在租入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和原出租方讨价还价。

    李志远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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