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税务处罚
最近,笔者在某公司看到一组这样的告示牌:“爱护花草,不准攀折,违者罚款”、“车辆不准调头,违者罚款”、“大汽车不准停,违者罚款”。对这一连数个罚款的告示,笔者疑问,其“罚款”依据何在?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国家《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企业哪有这个权利?处罚还必须是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对一定数额的处罚还要有告知的程序,哪能随意说罚就罚!就拿税务处罚来说吧:
首先,税务处罚主体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进行。
其次,税务处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不能混淆业务,按各自管征的业务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第三,严格税务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等。程序是执法的生命,程序出错,执法难免不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实施行政处罚要履行告知、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一系列程序。
第四,执行税务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的执行是行政处罚的最后一环,这一环节的内容也很多,比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以及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一律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等。
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一切公民和组织不可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