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闲话税务处罚

黄德荣 / 2017-09-2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务处罚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处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最近,笔者在某公司看到一组这样的告示牌:“爱护花草,不准攀折,违者罚款”、“车辆不准调头,违者罚款”、“大汽车不准停,违者罚款”。对这一连数个罚款的告示,笔者疑问,其“罚款”依据何在?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国家《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企业哪有这个权利?处罚还必须是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对一定数额的处罚还要有告知的程序,哪能随意说罚就罚!就拿税务处罚来说吧:

    首先,税务处罚主体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进行。

    其次,税务处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不能混淆业务,按各自管征的业务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第三,严格税务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等。程序是执法的生命,程序出错,执法难免不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实施行政处罚要履行告知、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一系列程序。

    第四,执行税务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的执行是行政处罚的最后一环,这一环节的内容也很多,比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以及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一律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等。

    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一切公民和组织不可任性。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