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收房子,这个房子到底是个什么玩意
免征与不征的小案例引发的思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请问,两种情况:
1、比如中石油那种加油站,四面没有墙,需要交房产税吗?
2、煤棚,用来储存煤的,主要目的是环保要求,防止煤炭装卸煤灰污染环境,所以煤棚的屋顶是网状结构,下雪下雨能漏到煤棚中,这种情况是否交房产税?会不会被税务局认定为储存物资(煤炭),用于生产经营而交房产税?
我看了后,找了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因此我认为象加油站的那种罩棚不属于房产,上边一个顶下边四根柱子,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自然不应征收房产税,同理,和加油站罩棚类似的煤棚同样也不属于房产,不能因为加油站的罩棚不是房产,煤棚不是加油站的就是房产,因此123号文件表述不征收房产税,而不是免征房产税,如果是免征房产税的表述,则说明加油站的罩棚属于房产,但只对加油站罩棚免征房产税,则煤棚需要征收房产税。
87年003号文件为什么要这么写,我找了找,找到个东西,原来是抄来的,《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规定:房屋一般是指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暖,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上述表述与财税地字〔1987〕003号表述基本一致,需要明确的是房产税摒弃了“层高2.2米”的表述,因此象砖混结构的厕所、地下室等均应当征收房产税,
更重要的是扔掉了“永久性场所”,这就导致在现实征管中,税务局只要看到上面有顶,四面有柱的就认定为房子,最后总局实在是搞的头大,出了123号文件,罩棚这玩意不是房子,不是永久性场所,和房产税毛关系没有,希望下边的税务局能听明白,象那种煤棚、自行车棚子等非永久性场所就别再征什么房产税了,房屋最短折旧年限不低于20年,睁大眼睛瞧瞧,那些棚子能用20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