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理解最新营改增政策—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小陈税务理解:
1.仅仅是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不是说,企业不管出现何种跨境免税应税行为,都只要办理一次免税备案手续,企业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的跨境免税应税行为,还是要分别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例】某城建集团按照一带一路的部署,2017年10月份提供工程项目在巴基斯坦的建筑服务,按规定办理了免税备案手续,2017年11月份还提供在泰国的建筑服务,属于相同跨境应税行为,就不需要再办理备案手续,但是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文件要求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也就是备案材料);
同时2017年11月份,提供在巴基斯坦的工程监理服务,属于与“2017年10月份提供工程项目在巴基斯坦的建筑服务”不同跨境应税行为,需要办理免税的备案手续。
2. 仅仅是不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说的直白一点,就是免税备案的材料,企业还是要准备和留存备查,只是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小陈税务理解:
【例】某空调厂家与A运输企业签订运输服务合同,A运输企业又委托B运输企业进行该项运输活动,这业务中:A运输企业是名义上的承运人,B运输企业是实际承运人。
1. A运输企业负担B运输企业进行该项运输活动中的油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特别是油费需要取得专票,发票抬头等信息必须是A运输企业的。
2. B运输企业负担进行该项运输活动中的油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就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时候油费需要取得专票,发票抬头等信息必须是B运输企业的。
实务理解,该项运输活动中,同时满足:
1.合同等相关文书中需要明确是A运输企业还是B运输企业承担相关的油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
2.油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抬头信息的要求,A运输企业和B运输企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小陈税务理解: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时,个人可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政策仅仅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票发票;
3.代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是: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4.注意月租金是否超过3万元(不是代开发票总额)的免增值税政策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种类关系:
(1)月租金低于3万元,享受免增值税,只能代开普通发票;放弃免征增值税,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票和普票;
(2)月租金高于3万元,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票和普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陈税务理解:
1.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
2.为了防止转贴现业务到底谁开票扯皮的事情,明确是贴现机构给贴现人开具普票,转贴现机构向贴现机构开具普票。
3.注意贴现利息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为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票据贴现属于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说,贴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什么意义,也就开具普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