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服务居然可以不要油也能提供了!
交通运输服务税目的内涵改变之一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此前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很显然,实际承运人在提供运输服务时,要有相应的人力与物资消耗,而物资消耗很大一块是成品油支出,即加油站应当开具发票给实际承运方,实际承运方向名义承运方开具11%的交通运输业发票,而名义承运方向托运人开具11%的交通运输业发票,
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名义承运方所找的多为个体户等车主,即使有营业执照 ,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加油站开票的发票如果开具给这些个体车主,显然不能抵扣,浪费了进项税额,所以很多名义承运人去采购成品油直接用于自身抵扣,而个体车主只提供人与车,之前就有许多争议,即名义承运人取得的成品油发票能否抵扣?
现在看来,这个问题解决了,名义承运人可以直接抵扣。
但是能否通用于另一类型了?比如企业无车,直接找个体户运输,企业自已采购成品油,是否可以抵扣?看来还没有政策松绑,我想如果松绑就乱套了,毕竟名义承运人签的是运输合同,成品油要么算实际承运方的成本,要么算名义承运人的成品,终究还是提供了运输服务,有油,有人,有车,如果这个托运人直接购油,承运人只提供车与人这个也算交通运输服务的话,如此类推可能问题多多,很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行为所耗费的成本直接由购买方购买而获得抵扣,国家税款要无形中损失多少啊,所以这个口子暂时还不能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