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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发现偷税问题应如何处理?

魏春田 /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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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税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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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应由其股东对应纳税款全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注销之后,偷税问题也能一笔勾销吗?

    案例引入

    某有限公司主要承接来料加工产品,纳税由税务部门核定缴纳,核定的依据是按公司加工产品的规格大小算,没按加工费算。2007年,公司依法注销,无资产。2009年,税务稽查部门在某部门发现该公司2004年签订的一加工协议,按加工费算,该公司还应补9万元税,由于该公司已注销,税务稽查部门找到该公司原法人代表李某,要他纳税。

    争议焦点:注销后企业发现涉税问题应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企业己经注销,纳税主体消失,就如同一个人已经死亡,缴税自然无从谈起。

    一种意见:对已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注销清算时仍有资产的,由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如果没有资产或资产不足,则由其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魏言税语观点:针对注销企业发现偷税问题要分别情况处理

    对正常注销的企业。一种情况: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投资人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税款作为一种公债权,企业虽注销,但可继续向企业的投资人追缴税款。第二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即按《公司法》规定股东仅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注销后发现偷税问题,则不能继续向股东追缴税款。

    对于恶意注销逃避缴税的企业。对此类企业应向法人代表和股东继续追缴税款。

    从法律规定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企业为逃避税收而进行的注销是无效的。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称之为“刺破公司法人面纱”。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其债权利益同样应受该条保护。依此规定,对公司在注销后查出偷逃税款行为,可视为故意逃避国家税收这一“公债”,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应由其股东对应纳税款全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对偷逃的税款或少缴的税款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如果公司法人资产不明、账务不清,没有办法进行清算时,可以推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由股东对公司应纳税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就《民法通则》《公司法》的规定,对恶意注销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向其投资人追缴作为公债权的税款。

    三、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此复。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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