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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性的税收优惠

老牛 / 2017-08-14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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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优惠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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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重庆水务的一则半年报,揭示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以及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面临的风险,联想到实际工作的案例,啰嗦几句。

    重庆水务(601158.SH)的一则半年报,揭示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以及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可能涉及的一些税收风险。联想到工作中也接触到了类似的案例,或者可能由此触发的风险,因此,啰嗦两句。

    一份公告

    重庆水务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在27家水处理上市公司中市值仅次于碧水源居第二位,在行业中有重要地位。

    重庆水务2017年8月11日发布2017年半年报称,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已按财税[2011]70号将污水处理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公司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因公司2017年已按财税[2015]78号文补缴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可能将不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因此有可能无法再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两个事实

    事实一: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相关规定,作了“不征税收入”处理。

    事实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财税[2015]78号文,“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有关规定,公司可能会存在不符合财税[2015]78号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相关条件,无法完全享受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个疑问

    那么,问题来了!

    “因公司今年已按财税[2015]78号文补缴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本公司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可能将不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因此有可能无法再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被取消资格了,是否会“株连”企业所得税呢?由于没有更多更详细的信息能够支撑深入分析,因此,从公告内容无法判定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概率大小,但公告信息给与我们的风险警示也是足够多了。

    三个风险

    1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企业不能任性,要保持“清白之身”,一点瑕疵可能导致优惠资格被取消,并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享受。

    2 不征税收入,未必带来“好处”。因为与之配比的成本、折旧不能扣除,核算可能更麻烦。现实中也存在放弃不征税收入的选项。

    3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能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较为主流的意见认为,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说,二者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老牛

    作者
    • 老牛 有个学位:经济学博士;有个称号:首批税务领军;有个经历:20年税收实践;有个爱好:读书跑步抬杠,因为——人丑体胖。
      微信公众号:牛眼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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