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惊了!小小的“税号”也会造成百万级损失
7月3号刚上班,业务部门的同事就跑到财务部门来抱怨,“搞什么搞,现在开个发票都要排队十几分钟”“新开没有税号的普票为什么不收了?”“为什么不能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太笼统的商品名目?”“为什么不能根据购买方的要求开发票?”“为什么……”
引言
根据国税总局通知,自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这就意味着,只填写企业名称就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企业报销的时代已终结。
“史上最严”发票规定虽然在财务圈内引起极大的震撼,各个企业财务部门也如临大敌,但是这个事关每个人“收入”的“新规”却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也因此给咱们普通百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麻烦。
小小税号也会造成百万损失
新规实施第一天是星期六,在酒店用餐的朋友可能已经有了体会,现在开个普通发票不仅要排队还要能记住税号,在发票开具时经常看到有人在打电话问:“咱们公司税号是多少?”“这税号谁他妈的能记住,税号不是财务的事么?怎么吃个饭也要税号?”“不填税号能不能开发票?没有税号的发票能不能报销?”
问题虽然五花八门,并且还要忍受烦躁去排队开发票;为得是什么呢?对个人而言,就是报销费用;对企业而言,就是能抵税。
中国会计准则的期间费用构成中除了人工费外,绝大部分的费用都需要以发票报销形式存在;这个情况就决定了发票的特殊地位。
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抵扣增值税的税款,又可抵扣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普通发票仅仅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的税款。专用发票涉及的税款巨大,国家管理也非常规范,但以往我国对普通发票管理却不严格,经常能看到各种“虚开”的票据存在;不仅仅是偷税漏税也给社会经济造成了混乱。
随便一家企业的日常费用都在百万级别,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如果因为小小的税号没有填列造成税款无法抵扣,将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也不是什么危言耸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企业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